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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王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朱志猛、李现现  发布时间:2020-06-15 10:35:03 打印 字号: | |
  关键词:无过错;致人损害;邻里关系;侵权;调解;

基本案情:孙某与王某某同住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平时较易碰到。2019年8月9日晚,孙某在该小区6号楼一楼等电梯回家的过程中,电梯门打开后,王某某饲养的小狗(未栓绳)从电梯门冲出来,在孙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孙某右腿膝盖咬伤。这时,王某某及其妻子从电梯内走出,看到孙某被自家饲养的小狗咬伤,随即带孙某前往小区门口的卫生服务站接种狂犬病疫苗。经过卫生服务站诊断,孙某所伤为三级,应当进行清洗伤口、注射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等方面的治疗,因该卫生服务站缺乏免疫球蛋白药物,孙某遵循医嘱自行前往某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注射免疫球蛋白药物。至此,对于孙某因被小狗咬伤,花费的450元狂犬疫苗费用已由王某某支付,免疫球蛋白费用2520元由孙某自行支付。因该免疫球蛋白药物的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

调解过程:本庭调解人员在接到本次诉前调解的案件时,首先对该诉前调解案件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意识到该案件系较为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并且该案件系发生在同一个小区内同一栋楼的住户,涉及到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睦,处理不当可能会出现更大的纠纷。其次,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经了解,孙某与王某某主要因注射免疫球蛋白的费用由谁负担涉诉,且双方敌对情绪较为突出。调解人员对该案件分步骤开展了以下工作:第一步,营造对话氛围。该案件经双方在私下协商的过程中,彼此分歧较大,情绪较为激动,双方不愿意再次沟通。孙某认为,自己被王某某饲养的动物咬伤,理所应当支付孙某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而王某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孙某注射狂犬疫苗的相关费用,已经尽到了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义务,对于注射免疫球蛋白药物的费用系扩大的不合理的费用,不应该由王某某进行支付,双方对此产生矛盾,孙某一纸诉状将王某某起诉到人民法院,不愿意再次沟通。调解人员电话劝解双方到法院来组织调解,并安排专门的调解室进行调解。第二步,立足邻里关系,寻求调解可能性。对于该案,调解人员意识到,孙某与王某某系同住一个小区一个楼栋,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双方情绪对立系一时气愤且对该案理解偏差所致。对此,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和谐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以及“远亲不如近邻”等俗语在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例子的讲解,并说明了生活在邻里关系淡薄、感情冷淡、关系紧张的氛围可能会对生活带来的众多不利影响,甚至会促发犯罪等情况的发生。这种做法主要是让双方考虑到彼此同住一个楼栋,系邻里关系,并对以后产生的影响作出自身的判断,能够更好的愿意调解、接受调解。第三步,背靠背调解法。调解人员将孙某叫到另外一个调解室进行沟通,了解到孙某只是觉得气愤与委屈,认为自己在该案中并无过错,却要支付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具有合理性。接着,调解人员对王某某进行单独沟通,了解到王某某由于自己的生活经验所致,对于动物致人损害,认为只需要注射狂犬疫苗即可,而不再进行其他方面的治疗,对于注射免疫球蛋白所需的花费不理解,认为系不合理的扩大的花费,其不应当对此承担支付义务。对于当事人双方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是为了了解双方对案情的理解、矛盾焦点,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找准调解的突破口。第四步,分析证据,释法说理。王某某认为该动物虽为自己所饲养,但自己对该动物尽到了管理责任,该损失不应当由其负担。调解人员对此进行了释法说理,根据孙某提供的票据可得,孙某存在因动物咬伤注射免疫球蛋白的花费。对于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对此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王某某并没有提供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孙某存在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次损害,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并对何为无过错责任进行了讲解,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三部分构成,而不考虑管理人是否具有过错,也不需要孙某对王某某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并且对案件进行分析证据、释法说理的同时,适当的预测案件裁判结果,对于案件当事人能够更好的预测到案件所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了解,对于促成当事人之间调解能够起到催化剂的作用。第五步,对比分析社会影响。对于该案,分析对比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影响。因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系法院两种并列的结案方式,二者具有同等的效力。但调解结案的优势在于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并且调解书不在网上公开。而判决书要在裁判文书网进行公开,届时社会人员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对于当事人可能在小区内及生活交际圈在一定范围及一定程度上产生不利影响。采取这种方式是为了让当事人了解到判决结案与调节结案的不同,且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不同,对比分析利害关系,使双方对调解结案更容易接受。第六步,提供调解方案。双方对于调解都比较接受,也形成了大致的调解意见,但未能形成具体的调解方案。对此,调解人员结合调解经验、案件实际情况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份双方都比较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及案件分析总结:本案经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孙某向本院出具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诉,对此,案件圆满得到了解决。关于该案,调解人员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调解,严格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自愿”包括了两方面的自愿,即:程序上的自愿,是否愿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案件纠纷,必须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不可强迫为之。实体上的自愿,也就是说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合法”则包括在程序上要合法,对于不愿坚持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不可久调不决。在实体上来说,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法国家的相关规定。另外,该案件是属于适宜调解的案件,此类案件还包括:“离婚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但是,对于有些案件是不得适用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的,此类案件包括“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依案件性质不可调解的案件”等。对于基本的调解原则和对适宜调解案件的准确把握,能够有效的指导案件的调解工作。对于该案的顺利调解成功,重在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并且能够灵活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引导案件当事人由彼此敌对到接受调解,并且制作出一套合适的调解方案促使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要尽早进行调解,并且对于案件当事人对法律等问题理解上存在偏差的情况下要进行及时耐心的讲解,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当事人权益。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桃城区人民法院

                  河东法庭

             (2019)冀1102诉前调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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