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土地承包 土地征收 不当得利 代领赔偿款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30日,邢某桥作为承包户主承包了魏屯镇邢家村芦坟腰龙沟地块(以下简称芦坟地块)2.37亩地,苜蓿地地块1.88亩土地,邢某红作为承包户主(户内成员被告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承包了芦坟地块1.42亩土地,苜蓿地块1.128亩土地,双方芦坟地块和苜蓿地块的承包地相邻(详见图1)。2003年6 月30日邢某桥与刑林红为了方便耕种,就临时互换耕种土地,并达成口头协议,自此双方耕种互换的土地(详见图2)。具体的耕种方法为:邢某红承包的芦坟地块由邢某桥耕种,邢某桥从其苜蓿地块1.88亩中划出1.42亩由邢某红耕种。邢某红去世后,该耕地由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耕种。2016年106国道改线征收土地,征收了苜蓿地块的部分土地,邢某红承包的土地1.128亩和邢某桥临时互换耕种的1.42亩耕地的部分被占用,村委会丈量时未了解土地耕种情况,未加区分即将1.42亩土地被占用的部分计算到了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名下。双方均认可被征收的总面积为0.8466576亩,每亩补偿价格为81000元,总计补偿款为68579.27元。其中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领取了邢某桥苜蓿地1.42亩中征地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原告邢某桥向本院提交诉前调解诉状,主张被告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应按照等比例计算,返还38219.22元的补偿款。
北
图1 原始地块位置 图2 互换后的地块位置
邢某红承包地 邢某桥承包地
道路
调解方法及经过
一、理清案情和人物关系
基于本案的人物关系特殊性,需理清亲属关系。原告系被告邢某梅、邢某巧的亲叔叔。邢某良系原告的堂叔。被告邢某梅、邢某巧系姐妹,邢某红系原告的亲哥,亦是被告邢某梅和邢某巧的父亲。
案件的发生源于邢某红与邢某桥为耕种方便,互换了耕地,邢某红去世后,其户内成员仍然耕种至2016年土地征收。因原告与邢某红系私下互换耕地,因此村委会在分配土地征收款时未了解该情况,将土地征收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经过承办人了解情况,双方对互换耕地的问题基本无争议,只是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通过前期了解案情,承办人理清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二、调解思路和经过
原、被告基于土地征收款的问题,原告与被告邢某梅还因此产生了肢体冲突,并在相关法院形成侵权纠纷。承办人电话询问被告邢某梅、邢某良一次,现场接待被告邢某梅一次,组织原、被告共调解两次,现场交接补偿款两次。
1.第一次调解,双方确认征收的位置、总面积(见图3),双方均同意丈量征收的边角长度后再行调解,并商讨原告将互换耕种时栽种的苗木刨除。
道路南侧的征收情况为:
图3 横线及箭头方向为征收的土地
2.第二次调解,承办人帮助原被告双方核算各自的征收面积,能与村委会计算的面积总和相吻合,还确定了原告将互换耕种时栽种的苗木刨除,并移除根茎,平整土地;出具调解书,确定给付期限。
三、调解方法
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且存在亲属关系,又因本案衍生出其他的侵权案件,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矛盾,基于此,本案承办人采取了如下的调解方法:
(一)以背对背调解为主,面对面为辅
第一次传唤被告邢某梅到庭调解时,被告邢某梅情绪激动,细数原告作为长辈的种种错误行为,并对原告殴打并辱骂被告邢某梅的行为愤慨激昂,通过了解该情况,承办人在组织原告与被告邢某梅调解时,主要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对矛盾较小的当事人,即原告与被告邢某巧,未曾发生激烈的冲突,为方便调解,也采用面对面调解的方式。
(二)一看二听三肯定,四推五拿六等等
首先是看,看就是观察,观察贯穿从受理到结案的全程,通过观察原、被告双方的性格、态度,通过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适时地调整沟通方式和调解方案。其次,要听,要保持适当的沉默,耐心听各当事人的牢骚和不满。三是肯定,肯定当事人语言、价值观、态度中的可取之处,先肯定再纠正,纠正是目的,肯定是方法。四是推,调解过程中,原告的诉求被告不接受,被告拿出的调解方案,原告亦不接受,为了避免陷入调解僵局,这时需要承办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推动案件调解进程;五,那具体怎么推呢,就是拿,拿住软肋,承办人自己通过画图,运用几何运算的方式,列出公式,核算补偿款,最终通过数学运算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数值。六、第一次调解,承办人在给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之后,当事人没有直接认可或拒绝,承办人建议让他们回去想一想,以退为进,这就是“等等”,给当事人充分思考的时间,第二次调解,双方观点最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及案件分析总结
四、调解结果
经过承办人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于2019年2月28日前分别返还原告邢某桥征地补偿款2500元;
二、原告邢某桥于2019年3月27日前将其在魏屯镇邢村西南侧(1.2亩)土地上的树木进行伐除,并将其在芦坟地上的树根进行移除后被告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于2019年3月27日前分别返还原告邢某桥征地补偿款3750元;
三、原告邢某桥2019年4月1日前移除邢村西南侧(1.2亩)土地上的树根,并将芦坟地、邢村西南侧(1.2亩)的土地上的树坑平整完毕后被告邢某梅、邢某巧、邢某良于2019年4月1日前分别返还原告邢某桥征地补偿款6250元;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经原、被告申请,承办人给双方当事人按期组织了交接工作,双方都满意调解和交接结果,案件结束后,原告为承办人赠送锦旗一面。
五、案件分析总结
(一)耐心是调解成功的基石
面对双方矛盾较大的当事人,我们经常会产生望而却步的情绪,能判则不调。但是对这种双方具有亲属关系,或是同在一村居住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对事实争议不大,如果判决可能会让后代不再往来,加剧矛盾,但又是什么阻碍了双方和解呢?往往是双方之间由来已久的矛盾阻碍了双方的沟通和交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邢某梅均不同意见面交流,一方指责另一方侵占补偿款,一方指责另一方没有长辈样子,出手打人。双方在调解过程中,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表达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但也正是承办人耐心了解到双方的矛盾点,才能在调解过程中,抓住关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同调解方案,逐一攻克,最终调解成功,双方满意而归。
(二)抓重点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本案中,原、被告对基本事实的认知基本相同,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补偿款的核算、耕地的平整等问题,双方有不同意见。针对不同的争议焦点,承办人逐一解决,最后双方观点一致,达成调解。
(三)丰富知识可有力帮助调解
本案中,涉及补偿款的核算,需要几何辅助线及面积计算的知识;被告邢某梅提出的平整土地时,涉及到挖掘机费用、平整的难易程度判断的日常经验,承办人因将数学知识和日常经验法则中吸取到的经验运用到该案件调解中,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承办人可以及时精准的作出解答,打消了当事人的疑虑。是承办人对知识的运用,是当事人对知识的认同,最终是知识的力量推动了调解成功。从本案的调解中,也鼓励了承办人多读书,多向前辈请教,多参与其他疑难案件讨论会,技多不压身,说不准哪天就用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承办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赵圈法庭卢伟娜
诉前调解案号:(2018)冀1102诉前调1869号